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13條
保險業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 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 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 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核保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理賠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 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之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

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聘用之理賠人員。

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理賠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 執行理賠業務滿二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