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25 日)
第7條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業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 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金額得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報請主管機關 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