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25 日)
第2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 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