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14 日)
第7條
本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以純保險費採二十四分法提存之。

二、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及未報賠款準備金,應參據本基金 損失評估系統評估結果及過去理賠經驗估算提存之。

三、特別準備金:

(一)每年年底應就分進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 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淨自留賠款、未滿期保費準 備淨變動及賠款準備淨變動後,如有餘額,應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

(二)每年年底應就本保險附加費用收入及不含資金運用收益之其他各項 收入總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本 目餘額為負數時,結轉累積餘絀。

(三)第一目之特別準備金如有不足者,得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 金彌補之;如仍有不足者,得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彌 補之。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各項成本費用不包含第六條第三項及前項第三款第一 目已扣除之成本、費用、賠款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