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14 日)
第6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金 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三、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 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四、購買債券型基金。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購買限額及條件,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每年度資金運用之財務收益總額扣除財務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淨 額,應結轉累積餘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