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金
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三、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
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四、購買債券型基金。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購買限額及條件,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每年度資金運用之財務收益總額扣除財務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淨
額,應結轉累積餘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