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 102 年 10 月 14 日)
第5條
本基金依據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 組織及國內、外再保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餘額,應全數累積, 除支付地震事故應攤付之賠款及償還第二項融資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外,不 得動支。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本基金累積之資金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時,由本基 金擬定財源籌措計畫向國內、外機構貸款或以其他融資方式支應,為保障 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本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