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保險單借款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19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 過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第20條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按單利計算。要保人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 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