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27條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 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 。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