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25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 ,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 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