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經主管機關 許可後六個月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於提出申請 後六個月內未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