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6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 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