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4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 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 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