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 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且扣 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 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或其缺失情事已具體改善並 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香港 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 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