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 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 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