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附則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54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 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