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附則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50條
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提出之書件,除第三十六條第 三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已規定者外,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 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人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