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3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 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檢具下列事項之相關資料 ,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 保險公證人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機構名稱。

六、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九、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十、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