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32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增 加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業擬增加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 陸地區保險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準用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