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參股投資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30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 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並應於大陸地區保險 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 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參股投資後,立即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 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投資金額、對象及其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