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公司及子公司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26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 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 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 告等資料。

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