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公司及子公司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25條
大陸地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 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 ,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 人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營業地址變動。

五、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六、配合當地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各項保險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保險 法令規定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九、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

十、依大陸地區保險法規向當地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事項。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