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分公司及子公司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24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 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持有大陸地 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

一、負責人變動。

二、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