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
券。
四、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六、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七、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九、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十、資產證券化商品。
十一、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
十二、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三、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