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 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