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8條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相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本辦法所定投資規 範及投資額度限制。

保險業於本辦法施行前,依主管機關所定法規投資於本辦法未開放之商品 或投資於各類資產之金額已逾本辦法所定限額者,不得再增加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