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許可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7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 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按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百分之十五,繳 存保證金於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