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23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認許 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所,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險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