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16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 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二、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

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四、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

五、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解散或停止營業。

七、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廢止營業許可。

八、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九、發生有關重大影響財務或清償能力之案件。

十、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其他依其本國法令應揭露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