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許可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11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 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另定之)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三、驗資證明文件。

四、已依第七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負責人代表權授權書簽證本。

六、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等重要職員名冊及資格證明 文件。

七、分公司辦事細則及業務流程。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分公司辦事細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五、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