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獎懲 ( 105 年 04 月 06 日)
第19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 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 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 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 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 、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 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 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