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招攬行為 ( 105 年 04 月 06 日)
第16條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 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 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 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 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 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