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104 年 04 月 29 日)
第5條
保險業董(理)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副總 經理、協理及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保險業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前項資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