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104 年 04 月 29 日)
第4條
保險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社)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 相當之人。

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九年上, 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 經驗九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同等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擔任保險業總經理者,應事先檢具董(理)事會議事錄及有關資格證明文 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