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總則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 )實施用人費率薪給,辦理金融、保險事業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給 與事宜,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保險事業人員 (以下簡稱事業人員) ,係指本部所屬各 行、局、公司編制內支領薪給之派用或訂有聘僱契約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