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 年 10 月 23 日)
第8條
各機構派用或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及聘僱契約原則,由各機構訂定 報本部核備。其應依照勞工法規辦理者,從其規定。

前項派用或聘僱人員,其屬新進者,應向分發機關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或遴選適當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