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 年 10 月 23 日)
第7條
各機構人員之任用,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由本部遴報行政 院核定;董 (理) 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協理、副局長,由本部遴選核 定。其餘人員,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得由各機構視需要派用或聘僱,其比 例由各機構定之。但隨業務狀況調整之聘僱人員,不得超過總員額百分之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