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4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 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機構;其報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之營業及資 產負債,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 查核缺失事項,應確實辦理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覆查,其辦理情形應於主 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函送主管機關。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並應將其追蹤考核 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