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4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 ,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者,應保 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

前二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