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 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 票據解繳保險業。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 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