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7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 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 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