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5條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代理業務。

二、應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代理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

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所衍生之爭議案 件。

四、應向客戶明確揭露保險商品之性質及風險。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銀行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 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亦不得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 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 為衡平對稱之揭露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