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 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在執行 業務有關各項文件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