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 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 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其內 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

代理人公司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訂定及修 正內部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