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教育訓練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 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 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施行後第一年至第四年 間申請換發執業證照者,應分別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 十六小時、三十二小時、四十八小時及六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