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6 月 13 日)
第8條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 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 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 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 例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