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其他財產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98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 人不負賠償之責。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 ,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