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之 一 保證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95-3條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 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