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責任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93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