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責任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91條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 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