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基本條款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59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 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 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